《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十四条
2016-08-30 09:33:4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释义】本条规定了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监督范围和对象。

    按照巡视全覆盖的要求,本条在原条例规定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套班子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的基础上,在对象范围增加了三个部分:一是省区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是省(区、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是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省区市党委巡视的对象和范围中,应当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重点突出出来。这是由市、县两级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重要层级,市(地、州、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党执政的重要力量和高级干部的重要来源,在贯彻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决策部署、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县(市、区、旗)在党的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把国家喻为一张网,全国三千多个县就像这张网上的纽结。“纽结”松动,国家政局就会发生动荡;“纽结”牢靠,国家政局就稳定。“郡县治,天下安”。当前,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的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两个责任”、遵守党的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人甚至经受不住各种诱惑和考验,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加强对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使他们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监督管理,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切实担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重任,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开展对市县的巡视,是中央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县领导班子监督、巩固党的基层政权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省区市党委必须把市县两级作为巡视的重中之重,做到部署上重点安排、力量上重点保障、成果上重点运用,推动市县党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

编辑:黄晓茹